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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踪到底|四川宜宾中院驳回筠连县六名债权人的国家赔偿申请


【资料图】

六名债权人及家属

封面新闻记者 陈章采

四川省筠连县郭永柱、肖义昌等六名四川世成房产公司民间借贷债权人分别向宜宾市中级法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案,日前由宜宾市中级法院作出决定:驳回国家赔偿申请。

宜宾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 2023 )川 15 委赔 12 号称,经审理查明, 2015年——2018年,筠连县法院先后作出⺠事调解书,确认四川省世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世成房产)在约定期限向郭永柱、肖义昌等人退还购房诚意金及利息或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其后上述申请人向筠连县法院申请执行,筠连县法院向世成房产发出执行通知书、 报告财产令。 后又作出裁定终结执行。2022年6月,筠连县法院受理四川省世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上述申请人向筠连县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后,筠连县法院决定不予受理。

决定书称,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根据 《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对人⺠法院执行行为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本案中,申请人向筠连县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因需要等待被执行人财产“定水盛景” 楼盘竣工验收后再申请恢复执行而终结该案执行,不属于前述规定的执行程序终结。现筠连县法院已经受理世成房产破产清算申请,上述申请人的债权应当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予以处理,世成房产是否已无可供执行财产目前尚不明确,故上述申请人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受理条件,其国家赔偿申请不应予以受理。 筠连县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正确。

决定书称,依照《中华人⺠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 三十八条、《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 第 十 九 条 第 (一 ) 项 规 定 , 决定驳回上述申请人的国家赔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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