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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今热点:聚会过量饮酒一人死亡,两名共同饮酒人被判赔6万:未尽到注意义务

聚会饮酒是一种增进情谊、活跃氛围的社会交往行为,但若过量饮酒、处置失当,原本热闹的相聚也可能酿成悲剧,引发纠纷。近日,北京市二中院披露一起因聚会过量饮酒致其中一人脑梗死亡案例。

三人聚会过量饮酒致一人死亡


(资料图)

案情显示,赵某与王某、陈某系多年好友,2021年某天,三人在饭店聚会吃饭,席间推杯换盏。饭后赵某突感身体不适,王某遂将赵某送至医院。赵某当日进行输液治疗后,神志转清,医院结合其病情症状,认为存在新发脑梗死可能性大,建议进一步输液及住院治疗,但陪同而来的王某在医院告知病情风险后拒绝进一步输液及检查。赵某被送回家中后,身体不适症状进一步加剧,家人随即又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其被诊断为急性脑梗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赵某亲属认为,赵某在与王某、陈某共同饮酒后死亡,王某、陈某应对赵某死亡后果承担40%赔偿责任,将二人诉至法院请求共同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共同饮酒人在饮酒过程中对其他同饮人负有饮酒期间的提醒、劝告义务,饮酒后的照顾、通知等义务,对醉酒者负有看扶、照顾、护送的义务。本案中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过量饮酒可能造成的后果应当有预见能力,其放纵饮酒不仅存在过错,而且过错程度较高,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认王某在赵某饮酒期间尽到了提醒、劝告其适量饮酒的义务,虽然其在发现赵某身体不适后,将其送往医院就医,但其在医生认为赵某存在新发脑梗死可能性大,建议进一步输液及住院治疗时,没有通知其家属,在病历上写明“明白病情,不检查治疗,回家”并签名,未尽到通知义务,对赵某的死亡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根据现有证据亦无法确认陈某未参与饮酒、在赵某饮酒期间尽到了提醒、劝告其适量饮酒的义务,故其在本案中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各方过错程度、饮酒行为与死亡损害后果的原因力等因素,判决王某给付赵某家属各项损失合计5万元,陈某给付赵某家属各项损失合计1万元。

法官:共同饮酒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注意及救助义务

基于上述案件,北京二中院法官进行了释法说理。

针对共同饮酒人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注意及救助义务?北京二中院法官表示,本案中,赵某与王某、陈某共同吃饭饮酒,饭后赵某出现醉酒及明显身体不适情况,王某、陈某作为共同饮酒人,对醉酒后的赵某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及救助义务。

上述法官介绍,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法上的违法行为包括作为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当行为人对他人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而未履行的,构成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对他人的特定法律义务主要来源有三种:一是法律的直接规定;二是职务上或者业务上的要求;三是行为人的先前行为。

针对共同饮酒人之间的注意义务有哪些?上述法官明确,从司法实践来看,该义务通常包括:共饮时,共同饮酒人应提醒其他同饮人适量饮酒,不得强行劝酒、罚酒;共饮后,共饮人应注意是否有人出现醉酒或其他身体不适的情况,如出现上述情况,有义务进行救助。

具体到本案,上述法官介绍,饮酒时,王某对赵某未尽到及时的提醒和劝阻义务。饮酒后,王某虽然在赵某身体感到不适后第一时间将其送往医院,但其作为陪同人员,未及时联系患者家属,且其签字拒绝进一步治疗的行为亦属失当,违反了及时联系家属、妥当处置的注意义务。陈某作为共同饮酒人,亦未有证据证明其在赵某饮酒期间尽到了相应提醒、劝告义务。

针对共同饮酒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为何?在责任认定上主要考量哪些因素?上述法官指出,就本案情形而言,赵某饮酒后突发脑梗死亡,王某、陈某作为共同饮酒人虽然未尽到相应注意义务,但不意味者二人即应对赵某死亡的全部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就二人的责任认定,应综合考虑饮酒人自身过错及各自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

上述法官亦强调,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其自身身体情况和酒量,在未有证据证明共同饮酒人存在强行劝酒、罚酒的情况下,对自身放纵饮酒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赵某患脑梗塞死亡与其基础疾病相关,但从其饮酒后表现的症状及送医治疗的过程来看,本次饮酒行为确为其脑梗塞急症的诱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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